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8 日
第 51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
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與統計之格式,及報請備查
之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