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 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與統計之格式,及報請備查 之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