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8 日
第 8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合理可行範圍,指依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法令、指
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
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
。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風險評估,指辨識、分析及評量風險之程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