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7 月 0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本
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