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7 月 03 日
第 3 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視其溫濕條件狀況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
一、附圖甲區之溫濕作業環境者,雇主應充分供應勞工清潔之飲用水及食
    鹽。
二、附圖乙區之溫濕作業環境者,雇主應充分供應勞工清潔之飲用水、食
    鹽、維生素乙及維生素丙。
三、附圖丙區之溫濕作業環境者,雇主應使勞工停止作業。但從事搶救人
    員、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排水系統等設備或經核准從事間歇性作業
    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