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10 條
供工作者通達船艙、駁船或碼頭使用之便橋,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寬度不得小於五十五公分。
二、長度自岸邊或船舷延長一點五公尺以上。
三、兩旁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或繩柵。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