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17 條
船方為便利裝卸作業之實施,於船舶靠岸或靠近其他船舶時,應設置上下
船舶之安全設備,以供工作者往返船岸之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