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24 條
船方不得使工作者使用航政機關准許以外之設備進出艙口。
前項艙口,自貨艙甲板至艙底深逾一點五公尺,且在艙口周圍未設圍柵、
圍板或其他防護設備者,在未供貨物進出之作業期間,船方應圍以高度七
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設置護蓋、安全網或其他防止墜落之設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