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29 條
船方應保持艙口蓋板及支持蓋板之艙口樑於完整無缺狀態,並預留堆放位
置。
前項艙口蓋板因船上無適當位置可供堆放,致須留置於碼頭上者,船方應
在其堆放區周圍設置適當圍欄或警告標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