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31 條
船方應依艙口蓋板之大小及重量,配以相稱之把手,以利蓋板之移動或更
換。但貨艙或艙蓋結構特殊無須把手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