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33 條
艙口蓋板及艙口樑不能互相通用者,船方應標明其所屬甲板、艙口編號及
所在位置,以利識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