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36 條
雇主及船方於使用起重裝置自貨艙內部捲升貨物或往貨艙內部捲卸作業前
,應檢點下列構件之固定狀態:
一、艙口樑。
二、置有開啟合葉之艙口蓋板。
雇主應確認前項構件之固定狀態無異狀後,方得使勞工從事各該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