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37 條
船方對於船舶甲板上之齒輪、發動機、鏈條、傳動軸、帶電導體及蒸汽管
線等供起重裝置之構件,在不妨礙船舶安全操作下,應設置圍柵、護網、
蓋板或其他防護物隔離之。但各該機件之位置及構造確無妨礙工作者作業
安全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