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39 條
船方應於船上起重機具之駕駛台,或動力驅動之輸送帶頂端,設適當護柵
或護圍,並設置安全通道。
前項通道為扶梯者,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梯之二邊應延伸至超越駕駛台適當長度或提供適當把手。
二、駕駛台之踏腳位置應保持淨空。
三、垂直豎立梯之長度超過三十公尺者,應每隔十五公尺至少設一休息平
    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