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43 條
艙口上層進行裝卸作業,有導致物體飛落之虞時,雇主不得使勞工同時在
同一艙口之下層貨艙或甲板從事作業。但設有防護網或防護帆布等,足以
防止物體飛落危害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