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48 條
實施船舶裝卸作業前,船方應向雇主提供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詢問書
(如附表),預先說明及標明船舶裝卸作業有安全顧慮事項。
雇主對於前項所定詢問書之記載事項,認有影響裝卸作業安全之虞者,應
要求船方即採必要改善措施;必要時,報請港口管理機關(構)責成船方
改善後,再行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