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50 條
貨艙作業空間因艙口方孔之限制,除從事解除或連結吊索外,雇主不得使
勞工利用索住捆紮於棉花、羊毛、軟木、麻袋或其他類似貨物捆包之
打包帶、箍帶、繩索或緊固件上。
圓桶貨物及其掛之構造或狀況不安全者,雇主不得使勞工使用該貨桶之
掛起降貨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