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51 條
船方對於堆置於船舶中層艙之貨物與艙口緣圍間之距離,應保持一公尺以
上,以利開啟艙口蓋板或移動艙口樑,並防止貨物移動造成掉落事故。
船方對於露天甲板之艙口蓋板與艙口緣圍並置時,應放置整齊,堆放高度
不得超過艙口緣圍之高度,且與艙口緣圍保持一公尺以上之距離,並妥為
固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