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52 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絞盤或其他裝卸機具,除正在運轉操作者外,不得任
令物件懸留其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