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56 條
雇主於貨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作業時,應確認空氣中氧氣濃
度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八;除設有效通風換氣設施外,不得使用內燃機之機
械,以免排氣危害勞工。但在艙口蓋板全開無危害之虞者,得使用柴油內
燃機之機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