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60 條
船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起重機具或絞盤之原動機排出廢氣或蒸汽妨礙
工作者之視線;雇主使勞工從事起重作業者,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