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62 條
遭遇強風、大雨或雷電交加等惡劣天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雇主不得
使勞工從事船舶裝卸作業。
前項碼頭裝卸之停止作業,得由當地港口管理機關(構)依各該港口之地
理環境、氣象預報及實際天候等狀況,統一規定,以供雇主遵循。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