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8 條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裝卸作業場所及陸上通道,其接近開
口邊緣、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渠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應設置高
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之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