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9 條
雇主、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沿碼頭或岸邊設置通道者,應依
下列規定設置:
一、堆放貨物於碼頭者,保持一條自碼頭至船上暢通無阻之通道。
二、通道寬度保持一公尺以上,除固定之構造物、使用中之器械及工具外
    ,不得有其他障礙物留置其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