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119 條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容易上下車;裝有擋風玻璃及
    窗戶者,其材料須由透明物質製造,並於破裂時,不致產生尖銳碎片
    。擋風玻璃上應置有動力雨刮器。
二、應裝置前照燈具。但使用於已設置有作業安全所必要照明設備場所者
    ,不在此限。
三、應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