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120 條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如作業時有因該機械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勞
工之虞者,應於事先調查該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狀況等,適當決定下列
事項或採必要措施,並將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告知作業勞工:
一、所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種類及性能。
二、車輛系營建機械之行經路線。
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作業方法。
四、整理工作場所以預防該等機械之翻倒、翻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