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121 條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應就
該作業指定專人負責下列措施:
一、決定作業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監視於機臂,突樑下作業之勞工所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之狀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