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128-6 條
高空工作車行駛時,除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構造之高空工作車外,雇主不
得使勞工搭載於該高空工作車之工作台上。但使該高空工作車行駛於平坦
堅固之場所,並採取下列措施時,不在此限:
一、規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
二、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等,
    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