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150 條
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
    ,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間距。
二、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