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第 21-3、57、116、185-1~185-4 條,自 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物料儲存,為防止因氣候變化或自然發火發生危險者,應採取與 外界隔離及溫濕控制等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