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163 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
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
二、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
    高度應在一.五公尺公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