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174 條
雇主對於從事熔接、熔斷、金屬之加熱及其他須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
火花之虞之作業時,不得以氧氣供為通風或換氣之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