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184-1 條
雇主使勞工使用危險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採取預
防之必要措施。
雇主對於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其反應產物,應分析評估其危害及
反應特性,並採取必要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