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185-1 條
雇主對於常溫下具有自燃性之四氫化矽(矽甲烷)之處理,除依高壓氣體
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氣體設備應具有氣密之構造及防止氣體洩漏之必要設施,並設置氣體
    洩漏檢知警報系統。
二、氣體容器之閥門應具有限制最大流率之流率限制孔。
三、氣體應儲存於室外安全處所,如必須於室內儲存者,應置於有效通風
    換氣之處所,使用時應置於氣瓶櫃內。
四、未使用之氣體容器與供氣中之容器,應分隔放置。
五、提供必要之個人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六、避免使勞工單獨操作。
七、設置火災時,提供冷卻用途之灑水設備。
八、保持逃生路線暢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