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194 條
雇主對於建築物內設有化學設備,如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
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容器本體及其閥、旋塞
、配管等附屬設備時,該建築物之牆壁、柱、樓板、樑、樓梯等接近於化
學設備周圍部分,為防止因危險物及輻射熱產生火災之虞,應使用不燃性
材料構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