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196 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
火災之危險,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
    等使接合部密接。
二、操作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閥、旋塞、控制開關、按鈕等,應保持良好
    性能,標示其開關方向,必要時並以顏色、形狀等標明其使用狀態。
三、為防止供料錯誤,造成危險,應於勞工易見之位置標示其原料、材料
    、種類、供料對象及其他必要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