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206 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於不使用時應置於耐火之安全收藏室。但
將氣鐘分離,並將發生器洗淨後分別保管時,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