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211 條
雇主對於氣體裝置室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氣體漏洩時,應不致使其滯留於室內。
二、室頂及天花板之材料,應使用輕質之不燃性材料建造。
三、牆壁之材料,應使用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強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