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225 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
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
限。
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
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但無其他安全替代措施者,得
採取繩索作業。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
供安全帶鉤掛。
前項繩索作業,應由受過訓練之人員為之,並於高處採用符合國際標準
ISO22846  系列或與其同等標準之作業規定及設備從事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