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25 條
雇主對於建築物之工作室,其樓地板至天花板淨高應在二.一公尺以上。
但建築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