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287-1 條
雇主使勞工使用輸氣管面罩呼吸防護具時,應確保其供氣及性能維持正常
運作,並避免使用純氧供氣。
前項情形使用空氣壓縮機供氣者,其與面罩連結之輸氣管線及接頭,應明
顯標示其種類及用途;相鄰管線之接頭,應以不同規格予以區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