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29-1 條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
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
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
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
一、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
二、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三、通風換氣實施方式。
四、電能、高溫、低溫與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中毒、感電、塌陷
    、被夾、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
五、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六、進入作業許可程序。
七、提供之測定儀器、通風換氣、防護與救援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八、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
九、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