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295 條
雇主對於勞工在坑內、深井、沉箱、儲槽、隧道、船艙或其他自然換氣不
充分之場所工作,應依缺氧症預防規則,採取必要措施。
前項工作場所,不得使用具有內燃機之機械,以免排出之廢氣危害勞工。
但另設有效之換氣設施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