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295-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畜牧、動物養殖、農作物耕作、採收、園藝、綠化服務、
田野調查、量測或其他易與動、植物接觸之作業,有造成勞工傷害或感染
之虞者,應採取危害預防或隔離設施、提供適當之防衛裝備或個人防護器
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