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296 條
雇主對於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
免勞工感染疾病。
前項處理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提供適當
防護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