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297 條
雇主對於有害物、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並加警告
標示。
為避免發生污染物品洩漏或遭尖銳物品穿刺,前項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
物品,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質之容器盛裝儲存,且其盛裝材料應
有足夠強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