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30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依第三百
一十三條規定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時並應視需要設置平常照明系
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