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312 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以機械
通風設備換氣:
一、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二、其換氣標準如下:
    ┌─────────────────┬──────────┐
    │工作場所每一勞工所佔立方公尺數    │每分鐘每一勞工所需之│
    │                                  │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
    ├─────────────────┼──────────┤
    │未滿五.七                        │○.六以上          │
    ├─────────────────┼──────────┤
    │五.七以上未滿十四.二            │○.四以上          │
    ├─────────────────┼──────────┤
    │十四.二以上未滿二八.三          │○.三以上          │
    ├─────────────────┼──────────┤
    │二八.三以上                      │○.一四以上        │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