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318 條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之特殊作業時,應置備該勞
工洗眼、洗澡、漱口、更衣、洗滌等設備。前項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
一、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十五人應設置一
    個冷熱水沖淋設備。
二、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五人應設置一個
    冷熱水盥洗設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