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324-3 條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
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
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
紀錄或文件代替。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