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327 條
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以維護依本規則規定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
: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雇主或主管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